关于印发《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2-08-24
各党支部、各部门: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4月11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农林学院、农校、农广校、现代农业开放实训中心(以下简称“三校一中心”)所属二级部门以及二级部门中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各部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经济和财务资产风险,维护学院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学院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审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以内部控制和规避风险机制为导向,加强源头管理,构建内部稽核和审计监督体系。防范在前,预警在先,做深做实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功能。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学院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原则设置审计室,审计室承担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室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院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表彰和奖励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作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审计室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保证审计室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能胜任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的教师及专业人员作为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三校一中心” 所属二级部门以及二级部门中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室对“三校一中心” 所属二级部门以及二级部门中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院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审计室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进行审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包括必要时的延伸审计),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形式),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财经工作、基本建设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院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关情况,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审前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对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关注薄弱环节,突出审计重点,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部门、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根据审计证据及有关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报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审定后,报院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单位。被审计部门、单位对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决定必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室。
第三十三条 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院长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暂行)》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