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2-08-24
各党支部、各部门:
为了保障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 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 号)和上海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下发给你们,望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4月11日
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 号)和上海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坚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要加强对招生政策研究、录取方案确定、操作程序规范、考试过程安全、录取结果公正等重要方面和重要环节的监察工作力度,严把阳光公示关、考风考纪关、录取审核关,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充分体现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和 “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春季招生、秋季招生、“三校生”招生、自主招生等形式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设置
第五条 招生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管理的最高机构,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是招生监察职能部门。
第六条 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学院纪委负责人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具体实施学院招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察工作事项及要求
第七条 招生监察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认真、秉公执纪。熟悉招生监察业务、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程序,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服务意识。为人正直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凡有直系亲属报考上海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九条 招生监察应设立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点,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投诉、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和接待点应与招生信息一起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招生监察是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八不准、六公开、三监督”的要求自觉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强与招生监察人员的交流与沟通,主动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应贯穿招生的全过程。学院招生监察人员要了解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的制定,以及招生计划的实施和总结的整个过程。要参与招生重大政策出台的研究,参与招生命题考试、阅卷、登分、录取等重要过程和场所的管理,参与录取招生过程中重要问题的研究讨论,履行职责进行监察。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监察人员在监察中对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招生程序和规定的做法,要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恶劣影响的人和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及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监察人员要检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教委规定的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和纪律情况。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规定的程序、时间要求,做好调档、审核和退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监察人员应受理考生及考生家长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和招生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和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和疏导说服工作。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监察人员应重点加强对招生收费工作的监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学院招生监察人员在招生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和招生纪律等方面问题,以及接待中发现的考生及考生家长出现的异常情况,都要及时向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录取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及时做好招生监督工作小结,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暂行)》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